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谢仲濂、梁同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7843元;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残值800元;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2613元;4、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残值差额损失5200元;5、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21265.97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1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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