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看到,由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已在市工商局网站公布,在这份新版邮轮游合同范本中,对于一些此前邮轮游较容易发生纠纷的问题都有所涉及。
根据合同的,因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可能导致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情况时,如果是在行程前发生的,游客可以在两种约定处理方式中二选一。
一种是游客同意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在不减少行程自然的情况下,启航延迟、港口停靠时间缩短、返航延迟抵达时,船方提供餐食和各项服务,和游客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方面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从合同上看,退还多少费用还是要由游客和旅行社方面协议决定,但须在合同上写清楚;如果遇到无法停靠目的地港口,则退还该港口的港务费以及未发生的岸上观光费用;若是行程自然减少,则扣除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按照减少行程的自然所占计划行程的百分比退还旅游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当游客不同意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时,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方面则应当在扣除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余款实际为多少也要写明。
在邮轮上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根据合同上写清的条款,若行程中发生纠纷,游客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不得损害乙方和其他旅游者及邮轮方的权益,不得以上、下邮轮(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件指出,自2015年8月25日起,在邮轮旅游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邮轮旅游合同》。旅行社自行拟定的邮轮旅游合同格式条款,须报相关部门备案。
有关人士指出,该合同示范文本是供旅游者参加邮轮旅游与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的文本,签约主体分别为游客和旅行社,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履行相关责任的也是旅行社,而非邮轮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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