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境外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0元绝对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责任期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之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给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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