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陈先生一家三口报名参加了“+奥地利9日团队游”。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费每人17866元,三人合计53598元;因游客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游客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旅行社已办理的订房、签证等损失费按实计算。计划总赶不上变化。9月6日,陈先生因故无理签证,不能参加既定旅程,故陈先生一家向旅行社申请,并要求退还旅游费。
旅行社虽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总价5%的违约金,且酒店费用以及签证费、保险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均需在陈先生支付的旅游费中予以扣除。对于被扣除的所谓费用损失,陈先生一方并不认可。因协商不成,陈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旅游费。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一方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有效,陈先生一方因自身原因要求属于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法院同时认为,旅行社虽称因使其产生实际损失,但对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合”并未尽到举证责任,故对旅行社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定旅行社退还陈先生一方扣除违约金及已返还部分之后的旅游费,共计2289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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